飲食店明年准臨時牌經營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建議自明年元旦起,民署負責的第四和第五組飲食飲料場所,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申領臨時准照先行經營,並等待正式准照。民署稱,未來一站式發牌的時間有望少於四十五個工作天。

臨時牌有效期四月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為協助及優化本地中小企的經商環境,政府重新檢視關於飲食/飲料場所一站式服務的發牌程序,建議在不影響市民大眾的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縮短相關飲食/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的期限,制訂了《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修訂版。

他介紹,草案建議提前讓飲食/飲料場所向外臨時經營。當申請人按申請計劃施工完成後,可聲明確保場所不會影響公共安全、衛生及環境,並透過具專業技術資格證明的人士或實體聲明工程、倘有的消防系統、載人升降機及燃料設備符合現行法例及執行部門的指引,申請人於繳付保證金後,一站式服務機構可例外地於檢查前向申請人發出有效期為四個月的臨時牌照。

新審查委會供協助

草案建議將現行檢查委員會更名為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其為向一站式服務機構提供技術協助的實體,並強化其在發牌程序中的職權,包括審議計劃、發出或廢止牌照及臨時牌照時提供必要技術意見等。

當中,建議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可獨立簽發工程准照及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或於意見書內列明因工程的性質而無需發出工程准照,藉此加強一站式發牌程序的便捷性。

草案並建議,在收到申請人竣工通知後,民署的處理時間由原來的三個工作日,改為立即發出繳付憑單及定出檢查日期。草案不適用於待決申請,但利害關係人選擇適用者除外。草案建議自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發牌縮至四十五天

 民署管委會副主席李偉農表示,該行政法規只適用於民署發牌的第四、五組場所,並不包括旅遊局發牌的餐廳。政府自一六年起,不斷簡化授權、部門協調方面的程序,審批牌照時間已由去年的四十九天縮短至四十五天。相信隨着相關機制的運作,未來的發牌時間,有條件在四十五個工作天的基礎上進一步縮短。民署每年約發出一百二十至一百四十個飲食場所准照,目前有六十申請個案正在審批。

根據法規,第四組場所,是指咖啡室、冰室、餅店及茶館;第五組場所是指粥麵店及飯店。

741599.jpg

李偉農、梁慶庭及杜淑儀





2018年12月20日星期四  來源:澳門日報 




回最頂